股東要求查看賬簿,公司可以拒絕。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答複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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