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分割拆遷房産也是可以的,但要确認該套拆遷所得的房産可以被界定為夫妻共同房産。
如果被拆遷房屋本身就是其中一個人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那拆遷以後獲得的安置房也是當事人的個人房産,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拆遷房産。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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