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保險監管的主要内容有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保險經營的監管、保險财務的監管、保險中介人的監管等四個方面:在最開始,保險監管主要是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1998年11月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其後國務院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而現在,這些都是交給了銀保監會進行管理。
2、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并以此經營保險業務。
3、保險經營的監管:這裡監管了保險的業務範圍、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保險人惡性競争、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這幾點。
4、保險财務的監管:這裡包括最低償付能力、各種保險準備金、公積金、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5、保險中介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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