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注冊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注冊,導緻注冊商标注銷,商标權因而終止。
(2)因商标注冊人自動申請注銷注冊而導緻商标權終止。
(3)商标權終止的方式有其因為注冊商标争議被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商标,而導緻商标權終止。
(4)因商标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緻商标權終止。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标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标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标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被撤銷的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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