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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