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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