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反擔保的原因如下:
1、為了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
2、為了促進本擔保關系的設立。
3、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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