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實破裂,法院應該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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