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發票,如果屬于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的,可以抵扣;如果屬于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中購進的勞務,則不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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