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場順序是根據運動員所要的重量、事先抽簽順序和舉過的次數來排定的。試舉時所要重量輕的先舉。如果第一次試舉重量相同,簽号小的先舉。如果第2、3次試舉重量相同,試舉次數少的先舉。如果試舉次數一樣,則上次先舉的仍先舉。
2、比賽場上的杠鈴重量隻能增加不能減少。每次試舉成功後,必須增加1公斤的倍數。
3、奧運會比賽是以抓舉和挺舉之和的總成績來确定名次的。如總成績相同,體重輕的名次列前。如體重又一樣,那麼先完成總成績的名次列前,不允許并列名次。
4、運動員的試舉時間規定為1分鐘。從點到運動員名字或場上加重員加重結束,以兩項結束的時間為準開始計時。如某個運動員連續試舉則為2分鐘。在此時間内杠鈴沒有提過膝部即判為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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