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知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的程序: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内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内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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