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是夫妻的個人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發生性質的改變。但夫妻一方在自己所有的房産的房産證上加入另一方的名字,可以視為同意将自己的房産與另一方共同所有,這在法律上叫贈與。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屋作為不動産的一種,一旦加入另一方的名字,物權變更即産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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