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處罰的分類主要是:
1、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4、責令停産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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