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法律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财産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隻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僞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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