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适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2、《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适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種族、家庭财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3、《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其次受教育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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