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費;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生活護理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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