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7周歲可以當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二條,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其餘身體等方面的條件與征兵體檢條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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