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打架事件的,應向案發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在傷情穩定後,再進行法醫鑒定。
若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或重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需承擔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結後,會移交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若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的,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承擔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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