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房産應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随後公證員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産權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分别與雙方談話并且制作談話筆錄,最後出具房屋産權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并将告知内容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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