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套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時無論由哪一方取得該房産的所有權,均應由該方給予另一方房産價值一半的補償。因此,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房産歸屬問題,該房産的分割并不困難。比如由一方取得房産支付對方補償金并承擔銀行剩餘債務即可。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緻而通過訴訟解決房産歸屬的,由于該套房屋雖然取得了房産證但尚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故通常認為此種房屋屬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法院一般不會對房産的歸屬直接做出判決,而是判決該房屋歸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記的産權人即借款人),并告知當事人在還清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後再通過訴訟解決房屋産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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