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銀行理财全面淨值化轉型後,理财産品回歸投資者“自負盈虧”的本質。銀行開始在超額業績報酬計提上“做文章”,以達到激勵投資經理的同時也能夠讓利于投資者。不同于公募基金幾乎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私募行業收取比例不高于20%的規定,銀行理财在超額業績報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則有所創新。
從收取比例上來看,銀行理财的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比例遠高于其他金融投資産品,更有甚者,部分理财産品甚至收取了100%的比例,投資者可能獲取的收益以業績基準為上限,卻“毫無下限”;與此對應,銀行理财的固定管理費則較其他金融投資産品更低,二者存在“此消彼長”的趨勢。
從計提規則上來看,除了按照業績基準設置分檔,每檔給予不同比例的常規收費方式外,不少銀行在計提規則上也有創新,例如高水位法、新高法等。在計提時間上,絕大多數銀行選擇到期日或開放日計提,但也有少數銀行選擇每個估值日計提,而這直接反映在每日的産品淨值中。更有甚者,部分銀行對同一款産品不同估值日采取不同的計提方式,甚至未發布公告,這會給不明所以的投資者造成産品淨值波動較大的錯覺。
另外,部分産品說明書中未提及超額業績報酬,計提規則過于複雜等問題也較為常見。投資者往往對确定性的固定費率貨比三家,對不确定性的超額業績報酬則選擇妥協或缺乏必要的關注,這種誤判心理使得固定管理費率較低的銀行理财産品在直觀上更具吸引力,銀行有意或無意的利用和強化了上述投資者誤判心理,不利于投資者教育。因此超額業績報酬信息披露亟需規範。
一、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比例真的高麼?
目前,銀行理财産品投資管理費的計提模式主要有兩類:一是僅基于産品淨資産規模按約定費率計提固定管理費,不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1];二是提取固定管理費後,再計提部分或全部超額收益(如有)作為超額業績報酬。産品管理人是投資管理費的直接受益方,且從現階段銀行理财産品的費用結構來看,投資管理費是産品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
普益标準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場共存續銀行理财産品34,400餘款(按産品登記編碼統計),受限于行業信息披露的客觀缺陷,未能獲取全部存續産品的費用情況,本文以有限樣本(約占存續産品的63%)還原全市場銀行理财産品投資管理費的構成情況[2],從多角度分析銀行理财産品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水平的相對高低。
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場存續銀行理财産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3]約為0.24%,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約為55.40%。
(一)固定收益類産品傾向于設置更高的超額報酬計提比例
從投資性質來看,存續産品中固定收益類産品[4]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最低,僅為0.23%,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最高,達到了57.35%;權益類産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最高,達到了0.64%,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最低,僅為26.86%。可見,不同投資性質的産品在管理費構成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性。
(二)風險較低的産品傾向于設置更高的超額報酬計提比例
從風險等級來看,存續産品中,R1級和R2級産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較低,分别僅為0.15%和0.23%,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較高,分别達到了44.20%和61.22%。可見,随着風險等級的提高,銀行理财産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趨高,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趨低。
(三)城商行和農村金融機構産品傾向于設置更高的超額報酬計提比例
從機構類型來看,存續産品中,城商行和農村金融機構産品的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明顯高于其他機構的平均水平,分别達到了81.35%和73.71%。此外,理财公司産品在投資管理費上整體讓利最多,其平均固定管理費率和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均低于全市場平均水平。
(四)銀行理财産品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普遍高于同類基金産品
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場存續公募基金産品9,500餘隻(按基金主代碼統計),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可忽略不計[6],遠不及公募銀行理财産品55.96%的平均水平,平均固定管理費率約為0.84%,則遠超公募銀行理财産品的平均水平。私募基金産品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的行業标準線通常為20%,也不及私募銀行理财産品平均水平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各類型存續公募銀行理财産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均處于很低的水平,除現金管理類理财産品與貨币型基金趨同外,其餘類型産品均遠低于公募基金同類型産品。
總的來看,一方面銀行理财産品計提超額報酬的情況較為普遍,且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的平均水平有“畸高”嫌疑;另一方面不同類型銀行理财産品的管理費構成存在顯著性差異,且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和固定管理費率之間存在較強的負相關性,即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愈高,固定管理費率愈低,反之亦然。
二、超額業績報酬計提規則各有創新
(一)以超額業績報酬為分檔依據,實行分檔費率
目前監管對于銀行理财超額業績報酬的計提方式并未做明文規定,因此各家銀行在計提方式上也有所不同。較為普遍的方式為:按照業績基準上下限或中值為分檔依據,每個檔位設置不同的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對于封閉式産品,在到期日将到期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基準上下限或者業績基準上下限均值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進行計提發放;而開放式産品,則在每個開放日進行計提。因此超額業績報酬與産品到期時的收益率息息相關。
例如交銀理财發行的交銀理财穩享固收增強3個月定開2号理财産品(0891200016),該款産品在發行時對超額業績報酬的收取方式做了明确規定:針對投資收益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部分,産品管理人将提取40%作為超額業績報酬。在2021年3月6日,交銀理财對于該款産品的超額業績報酬比例進行優惠,優惠後收取比例為0,即該款産品在運作過程中獲得的所有超額業績報酬全部歸屬于投資者。我們針對該款産品,通過淨值試算每個投資周期内投資者和銀行所獲得的投資收益(見圖表5)。通過計算可知,截至最新一個周期位置,該款産品共有4個周期的到期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其中3個周期因銀行不收取超額管理費,因此該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所有。
(二)高水位法
招銀理财和信銀理财對部分産品采用“高水位法”計提超額業績,即每個開放日計算到期收益率時将采用曆史開放日的最高累計淨值作為初始日的淨值,根據該淨值計算的到期收益率若超過業績基準時銀行才計提超額業績報酬。這也就意味着,一旦某個開放日産品表現較為突出,則其後的每一個開放日都将使用該日的淨值作為計算到期收益率的初始淨值。這就對産品的運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隻有當該款産品其後表現更加突出時,銀行才有可能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例如信銀理财安盈象固收穩健半年定開12号理财産品AF212063A的計提規則為:在産品開放日、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時,如(計提浮動管理費前的計提日單位淨值-曆史開放日最高單位淨值)/曆史開放日最高單位淨值(折算為年化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對于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30%的比例收取浮動管理費。該款産品自成立以來共有2個開放日,且第二個開放日産品累計淨值超過上一開放日,每個周期的到期收益率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因此兩個周期均實現了超額業績報酬。
(三)新高法
工銀理财對部分産品采用“新高法”計提超額業績報酬。該計提方法不僅要求産品在對應周期内到期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還要求開放日當日的累計淨值創新高,銀行才會收取超額業績報酬。這對産品的運作具有更高的要求,将更加考驗投資經理的運作能力。
例如工銀理财·個人"鑫穩利"智合-多資産FOF3個月定期開放理财産品(第1期)XWLZ3M01的超額業績報酬計提規則為:若本理财産品開放日在扣費後區間及本開放日(産品終止日/提前終止日)累計單位淨值收益率(年化)超過4.0%且累計單位淨值創新高,管理人将計提浮動業績管理費,超過4.0%部分按30%計提浮動管理費。雖然該款産品在第二個和第三個周期中到期收益率均超過4%,但由于在這兩個周期開放日的累計淨值并未創新高,因此根據計提規則,這兩個周期也無法收取超額報酬,因此投資者将獲取所有超額報酬。
(四)每日計算超額業績報酬
各家銀行除了計提規則不同外,還有部分銀行在計提時間上也有所創新。有不少銀行選擇在每個估值日計算超額業績報酬,且每日對外公布的淨值中均扣除這部分費用。但估值日計提的超額業績報酬與最終發放給客戶的金額無關,實際計提金額與其他銀行無異,均在開放日或産品到期日計提并發放給客戶。即估值日計算的超額業績報酬僅用于展示産品真實的淨值。
例如:杭銀理财有限責任公司于6月底發布公告,稱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将所有存續和新發的收取浮動管理費的理财産品,執行估值日計提預估浮動管理費。即杭銀自2022年7月1日每日計算産品年化收益率,當該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時,則對于超過部分計算超額業績報酬,且披露的産品淨值均為扣除浮動管理費後的結果,但該日計算的超額業績報酬并未實際發放給客戶,僅用于展示産品扣除費用後的真正淨值。所有産品僅在産品到期日時才會真正計提每個周期内的超額業績報酬并實際發放給客戶。采取同樣計提方式的銀行還有蘭州銀行和四川銀行。
以杭銀理财幸福99豐裕固收20004期理财計劃為例,該産品在7月1日之後的淨值出現了下降,其中7月5日的累計淨值僅為1.0951,較6月30日的淨值有所下降。根據淨值計算的成立以來年化收益率也在7月之後出現下降,從6月份的6%左右下降為4.9%左右。但根據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比例對産品收益進行還原後可以看出,7月以後該款産品的收益率依然穩定在6%左右,收益較為平穩。
三、計提方式及信息披露亟待規範
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比例和方式的不同将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最終收益以及銀行本身獲得的收益。新高法和高水位法更多地将産品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以業績基準為分檔依據的産品,則根據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的高低,投資者将獲取的收益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對于100%計提超額業績報酬的産品,投資者可能獲取的最高收益與業績報酬相當,但最低收益卻無下限,在産品表現不佳的情況下,甚至有可能虧損。
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時間不同也将對投資者決策産生一定影響。對于每日計提超額業績報酬的銀行來說,其産品淨值相較于其他銀行更低,投資者在做投資決策時,需對比不同銀行甚至同一家銀行不同産品曆史收益表現,此時投資者需特别關注各家銀行超額業績報酬的計提時間,對于每日計提的産品,需對産品淨值進行還原。甚至部分銀行在不同時間段采用不同的計提方式,但卻未進行公告披露,這将給投資者的決策增加難度。
除了計提規則不統一以外,銀行在超額業績報酬的信息披露上也存在不規範。例如A銀行在某款産品說明書中對于銷售費、托管費、固定管理費、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都進行了明确說明,但卻隻字未提超額業績報酬計提規則及比例。對于該類産品投資者無從得知其具體的計提比例。B銀行不同日期淨值是否計提業績基準不統一,且未進行公告。其部分産品在每個周期結束時對産品進行分紅,同時在分紅時還會計提該周期内的超額業績報酬,并将其作為收益一并分配給投資者,分配完收益後,産品淨值歸1。而其他估值日則并未計提超額業績報酬,投資者需單獨計算分紅日的淨值和分紅。該規則對于普通投資來說過于複雜,且該銀行并未發布公告對該情況進行說明。更有甚者,某銀行甚至出現同一款産品在其他估值日均扣除超額業績報酬,但到日期前幾天卻未扣除,容易造成該款産品淨值虛高的假象。
四、超額業績報酬行業現狀的底層邏輯思考
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畸高”問題由來已久,但有望改善。“資管新規”出台前,銀行理财産品主要以預期收益型産品為主,這類産品的主要特點是“剛性兌付”,對于投資者來說,實質上是通過放棄獲取超額收益的機會來實現保本保息,即默認管理人計提全部超額收益(如有)作為超額業績報酬。“資管新規”出台後,淨值型産品逐漸成為主流,明确和重新設計超額收益的分配規則成為切實需求,“浮動管理費\超額業績報酬\超額分成”條款興起。然而,“剛性兌付”的後遺症尚未徹底根除:一方面部分管理人缺乏産品淨值化運作經驗,投研能力薄弱且懼怕虧損,導緻承諾保本、調節收益、虛假淨值等行業亂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居高不下,迫使投資者放棄部分或全部超額收益,投資者博取更高收益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整體來看,理财公司的淨值化管理能力、投研能力相對較強,未來随着理财公司産品占比的不斷提高,全市場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的平均水平有望明顯下調。
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的高低并不代表管理人費用收入的高低。首先,計提超額業績報酬的前提通常是産品實際收益超過事先約定的業績比較基準,即實現超額收益。其次,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和固定管理費率的“高低搭配”,一定程度上為管理人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實際支付的管理費用并沒有提高,當産品實際收益不及業績比較基準時,投資者反而會避免支付過高的管理費用。
信息披露不規範利用和強化了投資者的心理誤判。投資者往往對确定性的固定費率貨比三家,對不确定性的浮動費率則選擇妥協或缺乏必要的關注,這種誤判心理使得固定管理費率較低的銀行理财産品在直觀上更具吸引力。部分機構在銷售和運作産品時,對計提比例、計提頻率和計提結果等關鍵信息的告知和披露明顯不足,有意或無意的利用和強化了上述投資者誤判心理,不利于投資者教育,更偏離了引入浮動管理費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初衷。
超額業績報酬的收取亟需行業規範。不同于浮動管理費公募基金發展的舉步維艱,憑借預期收益型産品默認計提全部超額收益的“行業傳統”,浮動管理費模式在淨值化轉型後的銀行理财産品中快速普及。這一過程中,部分問題也随之顯現,除上文已經提到的計提比例“畸高”、計提規則不統一、信息披露不規範等問題,在實踐中還可能存在業績比較基準設定不公允、超額收益認定不合理、計提比例分檔不恰當、嚴重的“道德風險”等問題。根據“資管新規”要求,金融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産品一一對應并逐個結算,不同産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然而,上述要求過于寬泛,難以對管理人形成長期的正向激勵和有效的行為約束,行業内仍亟需針對超額業績報酬收取的指導性或規範性文件,以督促管理人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注:[1]注:本文不再對超額業績報酬和浮動管理費做具體的概念區分,多數情況下等同使用。[2]注:部分類型産品樣本有限,對市場全貌的還原可能存在一定誤差,僅供參考。[3]注:本文中平均固定管理費率均為年化費率。[4]注:此處固定收益類産品剔除了現金管理類産品。[5]注:因有效樣本數量不足,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數據暫無。[6]注:截至2022年7月底,超過99.50%存續公募基金産品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7]注:未能直接統計私募基金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和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用20%的行業标準線近似代替。[8]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公募銀行理财和商品型公募基金樣本數量不足,故未對比二者的平均固定管理費率。[9]注:本表為根據銀行披露的淨值進行測算的結果,不代表銀行實際兌付給客戶的收益率。下同。[10]注:計算超額業績報酬時按照業績比較基準上下限的平均值作為計提基準線。
作者丨普益标準研究員 陳雪花 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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