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上房産“産權來源”方式分如下幾種:分割、合并、購買、繼承、贈與、變更、交換、析産。圍繞房産歸屬而産生的糾紛非常多。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因不動産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産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産生争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争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态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确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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