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有:
1、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
2、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3、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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