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财産不當減少或恢複債務人的财産,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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