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合夥協議根據新合夥人入夥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夥人對其入夥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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