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财産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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