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權的行使條件
(1)到期後追索
票據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
在彙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彙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産;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解釋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付款、拒絕承兌或者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解釋2】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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