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占用耕地的,應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具體标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省轄市郊區按年産值的六倍補償;其他市郊區、工礦區和縣轄鎮按年産值的五倍補償;其他地區按年産值的四倍補償。耕地中各類作物的副産品(不包括蔬菜)按每畝主産品年産量的15—20%計算。
2、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季産值的60—80%計算;已耕作未下種的按季産值的40—60%計算。
3、附着物的補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選址确定後,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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