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數額标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整理各省數額标準,大緻總結如下:
(1)數額較大标準: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屬于“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标準:個人詐騙公私财物3萬元以上(3萬元至5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别巨大标準: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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