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所有權法律上的規定是: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于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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