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丢失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首先應分清丢失發票的責任,如是銷售方的責任,應接受稅務機關作出的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處罰,而如是購買方的責任,需要求對方出具丢失發票的說明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未按規定保管發票行為的處罰證明。
丢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機關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挂失登報費”,并将丢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号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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