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代表。
2、辭職被接受的代表。
3、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
4、被罷免的代表。
5、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代表。
6、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此外,代表死亡,其代表資格也自行終止。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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