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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損壞消防設施怎麼處罰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26 13:48: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五百元以下。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隐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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