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的第一章第四條,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适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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