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制作答辯書并出庭,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将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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