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擋車牌屬于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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