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内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二)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号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
(三)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緻借條失去證明力,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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