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此類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标準和月延長時間标準的限制,這個特點使得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員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确定性,因此隻有不定時工
作制可以做到最為靈活的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有效減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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