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見,離婚和财産一般會一起判決,但前提條件是在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中包含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隻寫了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且被告也不提出存在夫妻共同财産,法院不會主動判決對财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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