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與公民發生沖突時,首先需要判定沖突的性質,然後再進行相關的糾責處理。
詳情内容:
1、如警察在制止學生違法事件時,因口頭警告無效而采用強制手段以至于與發生肢體沖突,則屬于正當執法,警察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2、如果警察無故毆打學生,則屬于警察違紀,被毆打人員可以在保留證據和現場的情況下到肇事人民警察所在的警務督察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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