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的充電寶。充電寶額定能量超過160Wh,或是充電表外表标識不完整或不清晰的,禁止攜帶上飛機。根據民航局相關規定充電寶額定能量在100Wh并且标識完整清晰可攜帶上飛機。
2、超量化妝品。化妝品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的液态物品禁止攜帶上機,盛放液态容器的最大容積不能超過100毫升,容量合理的液态化妝品需集中放置在一個透明袋中,每種化妝品隻能攜帶一件。
3、打火機。打火機以及電子點煙器之類的火種類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攜帶或托運,需要提前檢查自己的物品,做好相關程度處理工作。
4、刀具。超過6厘米的水果刀是不能随身攜帶,各種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手術刀、剃刀以及銳器、鈍器,禁止乘機旅客随身攜帶,但可以作為托運行李交運。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飛機上不可以攜帶超過160Wh、并标識不完整的充電寶、器容積超過100毫升的液态化妝品、火種類物品、6厘米的水果刀以及各種危害航空安全的刀具以及銳器、鈍器,但可以作為托運行李交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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