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解書怎麼寫的問題,
一、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标題和編号,标題寫明“調解書”,并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号。
(二)申請人欄内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請人欄内,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争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要求。
(二)經當事人雙方一緻同意進行了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三)争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内容。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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