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财産如果雙方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依法分割。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财産,屬雙方共同财産。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産,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産隻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确定某項财産隻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産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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