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标線标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标志、标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裡;
(二)同方向隻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裡。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裡,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裡: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内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