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孩子送給别人收養的條件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并且必須父母共同協商決定,一方不允許,另外一方無權自行将孩子送養;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收養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并取得“收養證”,否則收養關系不成立。
日常生活中未到辦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收養手續的“收養”是無效的,不能産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僅能視為“寄養”。
如果未辦理收養手續擅自送養并收取費用,則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嚴重的甚至構成拐賣兒童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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