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強制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當事國可以決定是否發表聲明決定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但一經聲明接受,法院便有強制管轄權。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的規定:
規約當事國可随時做出聲明,對與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所發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而無須另行訂立特别協議。一國對上述條款的接受與否,由其國家自行決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該條款稱為“任擇條款”,但是,一經聲明承認這種管轄,就具有“強制性”。因此,該條款所行使的管轄稱為“任意強制管轄”。
世界上有60多個國家接受了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但多數國家在接受強制管轄權時附有各種各樣的保留。如有的國家規定隻将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國際法院管轄;有的國家規定隻将與某些特定國家之間的争端提交國際法院管轄。這些保留削弱了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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