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優于實體原則是關于稅收争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義為在訴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實體法。
2、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實體問題,履行納稅義務的手段為程序規定,稅務會計中應遵循程序規定優于實體問題原則,例如繳納稅款時有疑問,應先完稅,再進行申訴,接受稅務機關的審計監督原則,稅務機關有權監督檢查納稅人的稅務會計核算,納稅人有義務接受監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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