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對抗第三人是指在民法上,第三不能以善意為理由取得财物。典型例子是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是關于财産轉讓的制度,即第三人善意,且合理支付對價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取得财産。而對抗第三人在該制度中,就是說第三人不存在善意,原本法律關系的雙方可以對抗這個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取得财産。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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