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終止妊娠沒有任何賠償。女方懷孕期間、哺乳期内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的妊娠,以及女方的自願終止妊娠,都不應屬于男方對于女方人身權利的侵害。既然談不上侵權,就不應屬于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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