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六級傷殘的補助的規定,當勞動者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時候,可以領到數額為本人十四個月的工資的傷殘補助金,除了傷殘補助金外,如果傷者已經不适合在該崗位工作,傷者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津貼的數額一般是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如果傷殘津貼低于省内的最低工資數額,則按最低工資補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标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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